导读
2024年8月,财政部印发《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其附件《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施行三十年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
新规从旧版的”六章四十条”扩展为“八章四十七条”,在继承”输入—处理—输出—安全”核心框架的基础上,新增了会计软件总体要求和会计软件服务两大章节,全面回应了电子凭证、云服务、数据标准化(XBRL)、跨境备份等数字化时代新课题。
本文按新规八章结构逐条解读,每条附”重点解读”及”新旧对比”,帮助您快速把握立法要义与变化要点。
本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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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1—3条) -
第二章 会计软件总体要求(第4—14条)新增章 -
第三章 会计数据输入(第15—18条) -
第四章 会计数据处理(第19—26条) -
第五章 会计数据输出(第27—30条) -
第六章 会计软件安全(第31—37条) -
第七章 会计软件服务(第38—46条)新增章 -
第八章 附则(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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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规范对比总结表
CHAPTER 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新规的制定依据升格为《会计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不再引用已失效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立法目标从旧版的”保证软件质量”扩展为”规范功能+提高服务“,首次将”服务”纳入规范范畴。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依据《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目标为”保证会计核算软件质量”。
新规(2025)升级
依据《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目标扩展为”规范功能+提高服务质量”,覆盖面更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会计软件服务商(含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下同)提供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单位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会计数据汇集到总部的,其应用的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适用主体从”各单位”扩展为”单位+软件服务商”双向覆盖——既管使用者,也管提供者。特别新增境外分支机构条款,呼应数据跨境监管需求,这在旧规中完全不存在。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中国境内各单位”应用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符合本规范。仅约束使用方。
新规(2025)新增
同时约束”使用单位”和”软件服务商”,并覆盖境外分支机构数据汇集情形。
第三条核心概念界定
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是指单位使用的专门用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应用软件或者其功能模块。会计软件具有以下基本功能:(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直接采集数据;(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三)对会计资料进行存储、转换、输出、分析、利用。本规范所称会计软件服务,是指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通用会计软件开发、个性化需求开发、软件系统部署与维护、云服务功能使用订阅、用户使用培训及相关的数据分析等服务。本规范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并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
三大核心概念全面重构:①”会计软件”从”专门用于会计核算”扩展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②新增”会计软件服务”概念,涵盖云服务、订阅、培训等;③新增”电子会计凭证”概念,为全文电子凭证条款奠定定义基础。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定义”会计核算软件”(限于核算),按功能模块划分为账务、工资、固定资产等九大模块。
新规(2025)重构
定义”会计软件”(核算+管理),新增”会计软件服务”和”电子会计凭证“两个全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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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2
第二章 会计软件总体要求
本章为全新增设章节
第四条合法合规原则
会计软件的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安全,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在旧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高效”五项原则基础上,新增”安全”,形成六字原则。数据安全从隐含要求升格为并列原则。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五条
保证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提高效率。
新规(2025)升级
新增”安全”要求,五项原则升级为六项。
第五条不得违背统一制度
会计软件应当保障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功能设计。
“不得有违背功能设计”——这是对软件开发商的硬约束。软件不能设计出绕过会计制度的功能(如一键调账、隐藏凭证等),从源头杜绝技术性违规。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对应条款,仅原则性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新规(2025)新增
明确禁止违背制度的功能设计,约束力更强。
第六条电子凭证数据标准
会计软件应当遵循国家统一发布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电子凭证输入、处理和输出等环节进行适配,满足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
要求软件全面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这是实现电子发票、电子回单等凭证全流程电子化的技术基础,旧规时代尚不存在此类标准。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对应概念,电子凭证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新规(2025)新增
要求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覆盖输入、处理、输出全环节。
第七条开放性架构
会计软件结构应当具备开放性,遵循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采用开放式体系架构,提供易于理解的标准数据接口,支持通用的数据传输协议和数据格式,便于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集成或数据交换。
要求软件开放、可集成,提供标准数据接口。这是打破”数据孤岛”的关键条款,要求会计软件能与ERP、业务系统、监管平台互联互通。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对应条款,旧规时代软件多为封闭系统。
新规(2025)新增
要求开放式架构、标准接口、通用协议,支持系统集成与数据交换。
第八条可扩展性
会计软件功能应当具备可扩展性,满足当前及可预见时间内的业务需求,方便进行功能和会计数据标准应用的扩展。
软件不能”一次性”,须具备向前兼容和扩展能力,能随业务增长和标准迭代持续升级。
第九条灵活性
会计软件设计应当具备灵活性,支持会计信息化业务模式、工作流程和数据等的灵活定义与部署。
允许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定义业务模式和工作流,而非”一刀切”,兼顾了通用性与个性化。
第十条稳定性
会计软件性能应当具备稳定性,能够有效防范和消除用户误操作和恶性操作而产生系统错误甚至故障,能够通过自动或手工方式消除运行环境造成的影响,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继承旧规”不得死机”要求并升级:防误操作+防恶性操作+故障自恢复,从被动不崩溃升级为主动容错。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八条
“不得出现死机或非正常退出”,被动要求。
新规(2025)升级
主动防范误操作和恶意操作,具备自动/手工恢复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性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安全性,能够及时保存会计数据处理关键业务过程记录,有效防止非授权访问,充分防御恶意攻击,保障会计数据安全。
安全性要求从旧规的”权限控制+加密”升级为”过程留痕+防非授权+防恶意攻击”三位一体,体现了网络安全时代的防护要求。
第十二条技术探索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在会计软件的研究开发中保持技术更新迭代,积极助力会计数字化转型和会计职能作用发挥。
鼓励服务商引入AI、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会计数字化转型。这是一条倡导性条款,为行业技术发展指明方向。
第十三条中文界面
会计软件的界面应当优先使用中文,遵循中文编码国家标准并提供对中文处理的支持,可以同时提供外国或者少数民族文字界面对照和处理支持。
继承旧规”必须采用中文”的要求,措辞从”必须”调整为”优先使用”,并新增”遵循中文编码国家标准”,更贴合多语言环境。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七条
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
新规(2025)延续
“优先使用中文”+遵循中文编码标准,可同时提供外文对照。
第十四条记账本位币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以外币种记账的,应当支持折算为人民币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明确人民币的记账本位币地位,即便以外币记账,也须能折算为人民币出具报告,体现了国家主权货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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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第三章 会计数据输入
第十五条输入功能与校验
会计软件应当具备会计数据输入功能,支持网络报文传输、文件导入和手工录入等输入方式。会计软件应具备输入数据校验功能,对于软件中已有的相关数据内容,支持对新输入会计数据与已有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进行校验。
输入方式从旧版”键盘、软盘、网络”升级为”网络报文、文件导入、手工录入”,新增数据校验功能,要求新旧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校验。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九条
输入方式:键盘手工输入、软盘转入、网络传输。
新规(2025)升级
输入方式:网络报文传输、文件导入、手工录入;新增数据一致性校验。
第十六条业财一体化
会计软件应当支持与业务软件系统的一体化应用,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完整、安全地传输,实现电子原始凭证自动生成电子记账凭证。
这是业财一体化的法定要求——软件须能与业务系统打通,实现电子原始凭证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大幅减少人工录入,这是旧规时代无法想象的场景。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第二十一条仅允许模块间数据传递,无业财一体化概念。
新规(2025)新增
要求业财一体化,电子原始凭证自动生成电子记账凭证。
第十七条电子原始凭证接收与验签
会计软件应当能够接收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支持通过查验电子签名等方式检查电子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要求软件能接收电子原始凭证并查验电子签名,验证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这是全面数字化报销、电子发票流转的技术前提。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电子签名、电子原始凭证概念。
新规(2025)新增
支持电子签名查验,保障电子原始凭证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八条电子凭证读取与呈现
会计软件应当准确、完整、有效读取电子会计凭证中的数据,真实、直观、安全呈现电子会计凭证所承载的信息。会计软件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解析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
要求软件不仅能接收,还要能准确解析、直观呈现电子凭证信息,并按数据标准适配。这确保了电子凭证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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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4
第四章 会计数据处理
第十九条数据安全处理与防篡改
会计软件应当安全、可靠地传输、存储、转换、利用会计数据。对内部生成和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能准确识别和防止信息被篡改,能够如实、直观地向用户呈现凭证的真实性等状态。
要求软件具备防篡改识别能力,并能向用户呈现凭证真实性状态。这是对电子凭证可信度的全过程保障。
第二十条处理功能合规设置
会计软件的数据处理功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一)会计软件应当同时提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允许使用的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以供用户选择。会计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系统内应当有相应的记录。(二)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分类和编码功能,支持单位进一步扩展应用。(三)会计软件应当提供自定义辅助核算项目功能,支持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维度会计数据分析。
三项要求:①多种核算方法+变更留痕(延续旧规);②科目分类编码可扩展;③新增自定义辅助核算,支持多维度分析。辅助核算是管理会计的重要工具,新规将其纳入基本功能。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26条
通用软件须提供多种核算方法,变更须留痕。
新规(2025)升级
保留多种方法+留痕,新增科目扩展和自定义辅助核算功能。
第二十一条记账凭证填制与不可逆记账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填制和生成记账凭证的功能。(一)支持审签程序自动化,能够根据预置的审核规则实现电子会计凭证数据、业务数据和资金支付数据等相关数据的自动关联和相互校验。校验无误的电子原始凭证可自动填制电子记账凭证,并进行会计入账。自动审核规则应当可查询、可校验、可追溯。(二)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具备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并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三)应当提供不可逆的记账功能,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的删除和插入功能,确保对同类已记账凭证的连续编号,不得提供对已记账凭证日期、币种、汇率、金额、科目、操作人等的修改功能。(四)应当具有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处理电子会计凭证,并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的功能。
本条是数据处理章的核心条款。第(一)项实现审签自动化;第(二)项要求防止重复入账;第(三)项”不可逆记账”是最大亮点——已记账凭证不可删、不可插、不可改(日期/币种/汇率/金额/科目/操作人),彻底封堵技术性篡改空间;第(四)项要求生成结构化数据文件。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第17条要求审核与制单权限分离;第18条要求红字冲销或补充更正,不得直接改。
新规(2025)大幅强化
明确”不可逆记账”,列举6项不可修改字段,新增防重复入账、审签自动化、结构化数据文件。
第二十二条账簿生成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生成账簿的功能。(一)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或者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二)根据审核通过的记账凭证和相应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与旧规第24条基本一致,登账前提仍是”审核通过”,总账与明细账登账依据不同。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24条
审核通过后登记总账和明细账。
新规(2025)延续
逻辑不变,措辞从”登记”调整为”生成”。
第二十三条银行对账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自动进行银行对账的功能,根据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输入的银行对账单,借助适当的手工辅助完成银行对账。
银行对账要求延续旧规,”自动+手工辅助”模式不变。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25条
自动银行对账+手工辅助。
新规(2025)延续
内容基本一致。
第二十四条结账与智能结账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数据按照规定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结账前,会计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鼓励会计软件提供跨应用、跨系统的智能结账功能,满足单位多应用、多系统的情况下,加强结账任务协同,提升结账效率。
保留旧规”全部登账后方可结账”的控制,新增”鼓励智能结账”——跨应用、跨系统的结账协同,适配大型企业多系统并行场景。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28条
全部登账后方可结账,结账后上期不可再录入。
新规(2025)升级
保留登账检查,新增鼓励跨系统智能结账。
第二十五条会计报表编制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自动编制会计报表的功能。会计软件应当提供会计报表的自定义功能,包括定义会计报表的格式、项目、各项目的数据来源、项目之间的计算逻辑等。
延续旧规”自动编制+自定义”双重要求,格式、数据来源、计算逻辑均可自定义。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27条
自动编制+自定义(格式、数据来源、计算逻辑)。
新规(2025)延续
要求一致。
第二十六条XBRL集成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在会计软件中集成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功能,便于单位生成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 XBRL 会计数据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
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通用的标准化财务报告格式。新规鼓励集成,便于生成标准化数据文件,利于监管报送和数据分析互操作。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XBRL概念。
新规(2025)新增
鼓励集成XBRL,生成标准化会计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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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第五章 会计数据输出
第二十七条输出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显示、打印、生成版式文件并导出的功能。
输出方式从旧规的”查询+打印”扩展为”显示+打印+版式文件+导出”四维输出,新增了版式文件(如PDF)和电子导出功能,适配无纸化归档。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30-33条
查询功能+凭证/账簿/报表打印输出。
新规(2025)升级
显示+打印+版式文件+导出,适配电子化归档场景。
第二十八条归档功能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会计资料归档功能,提供导出电子会计档案的接口,输出归档的电子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新增电子归档法定要求,软件须提供归档接口,且归档数据须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规范。这是无纸化时代的配套保障。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35条
仅要求年终结账时在磁带/磁盘强制备份。
新规(2025)新增
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接口,须符合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第二十九条标准数据接口
会计软件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满足系统功能拓展、与外部系统对接和监督需要,支持相关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软件提供标准化数据接口,不仅用于系统对接,还要满足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和监督检查需要。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标准数据接口要求。
新规(2025)新增
标准数据接口,支持监管对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标准格式输出
鼓励会计软件提供按照标准格式输出各类会计数据的功能,促进会计数据的应用,发挥会计数据的价值。
鼓励性条款,推动会计数据标准化输出,让数据可被二次利用和分析,发挥数据要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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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6
第六章 会计软件安全
第三十一条安全技术手段
会计软件运行、处理应当安全可靠,根据需要采取安全认证、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和可信存证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授权访问,防范数据库中的会计数据被篡改,保障会计处理过程安全可信,以及会计数据可验证、可溯源。
安全技术从旧规的”加密+权限”升级为”安全认证+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可信存证”四重技术体系,并要求可验证、可溯源,引入了存证理念。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36-38条
权限控制+加密保护+异常提示。
新规(2025)大幅升级
安全认证+电子签名+数字加密+可信存证,可验证、可溯源。
第三十二条操作日志
会计软件应当能够记录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操作日志为强制要求,须按人员、时间、内容三维可查,且日志本身须安全完整不可篡改,这是审计追查的关键依据。
第三十三条数据保密性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数据保密性的要求,支持对重要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和传输。会计软件应支持按照数据使用场景及安全要求,对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
新增数据脱敏要求——按场景对敏感数据脱敏处理,这在旧规中完全不存在,回应了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法的要求。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脱敏、数据保密概念。
新规(2025)新增
加密存储传输+敏感数据脱敏处理。
第三十四条数据完整性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数据完整性的要求,根据需要采取电子签名、可信存证等技术手段,保障会计数据不被篡改。
通过电子签名和可信存证保障数据不被篡改,”可信存证”是区块链等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方向。
第三十五条可靠存储与容灾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数据可靠存储的要求,能够支持数据容灾和备份功能,避免会计数据因错误操作、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而损毁、丢失。
从旧规”故障恢复”升级为”容灾+备份”体系化要求,覆盖操作失误、系统故障、自然灾害三类风险场景。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39条
故障/断电后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
新规(2025)升级
容灾+备份体系,覆盖操作、故障、灾害三类场景。
第三十六条跨境数据境内备份
会计软件应当满足跨境数据境内备份的要求。如存在单位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情形,其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境外的,会计软件应当能够支持将境外部署的数据服务器中的电子会计资料备份到境内,并能够支持在必要时仅依靠境内备份的电子会计资料独立满足单位开展会计工作以及财会监督需要。
这是全新的跨境数据条款——境外数据须可备份至境内,且境内备份须能独立支撑会计工作和财会监督。这直接回应了数据出境安全和监管可达性的国家要求。
新旧对比
旧规(1994)
无跨境数据概念。
新规(2025)新增
境外数据须境内备份,且境内备份可独立满足会计工作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密码技术合规
会计软件采用密码技术的,应当遵循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使用密码技术须遵循国家密码管理局规定(如商用密码算法SM系列),确保密码应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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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7
第七章 会计软件服务
本章为全新增设章节 · 共九条
第三十八条智能化服务与审计适配
鼓励会计软件服务商为用户提供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个性化、自动化、智能化核算处理功能。会计软件服务商为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提供会计软件时,鼓励其提供的会计软件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
鼓励智能化核算和审计数据标准适配,让软件既能服务好会计工作,也能便利审计师提取审计数据,降低审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服务质量与升级维护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保证会计软件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对于新施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数据标准,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及时审查和评估软件功能,对软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升级,并通知用户所升级的版本、补丁和功能。对于会计软件服务提供之前已施行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数据标准,会计软件服务存在影响用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或存在影响用户按照会计数据标准输入、处理和输出会计数据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为用户免费提供更正程序以消除上述影响。
服务商双重义务:①新制度/标准出台后须及时升级并通知用户;②若服务前已施行的制度/标准因软件缺陷影响合规,须免费提供更正程序。这保护了用户权益。
第四十条云服务支持
会计软件服务商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的会计软件服务,应当支持用户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会计软件功能。
明确云服务模式下服务商同样须保证功能合规——不能因为是云服务就降低功能标准。
第四十一条用户数据所有权
用户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使用会计软件服务生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归用户所有。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用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导出电子会计资料的请求。
“数据归用户所有”+”不得拒绝导出”——这是保护用户数据权益的关键条款,防止云服务商”数据绑架”,保障用户迁移自由。
第四十二条云服务安全与赔偿责任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有关要求,在技术上保证用户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和可用,为用户的会计资料提供必要的数据容灾、应用容灾技术措施,出现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导致数据毁损的,能及时为用户恢复会计资料,保障用户业务能够延续。对于因会计软件服务商原因造成用户会计资料泄露、毁损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按规定承担恢复、赔偿责任。
云服务商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提供数据容灾+应用容灾,因服务商原因导致泄露/毁损的须承担恢复和赔偿责任。这是对云服务最严格的责任条款。
第四十三条服务中断预案
以远程访问、云计算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做好本服务商不能维持服务的情况下,保障用户电子会计资料安全以及单位会计工作持续进行的预案,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与用户就该预案做出约定。
要求服务商制定”停服预案”——即使服务商自身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服务,也要保障用户数据安全和会计工作连续性,须在合同中约定。这是防范”服务商跑路”风险的兜底条款。
第四十四条操作培训
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为用户提供必要的会计软件使用操作培训和相关教程资料。会计软件服务商和用户在有关合同中约定了操作培训事宜的,应当从其约定。
服务商有义务提供培训和教程,确保用户能正确使用软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第四十五条多渠道技术支持
会计软件服务商可以采用现场服务、呼叫中心、在线人工客服、智能客服、网络社区服务等多种方式为用户提供实时技术支持。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努力提高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用户使用中的故障问题,并建立突发问题应急机制。
列举多种技术支持方式,并要求建立突发问题应急机制,保障故障及时响应。
第四十六条配合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需要通过会计软件开展检查、调查的,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文档等支持资料。
服务商有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定义务,须提供相关文档和资料,不得拒绝或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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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8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施行与废止
本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财会字〔1994〕27号)同时废止。
新规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旧规(1994版)同时废止。施行三十年的老规范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会计软件规范迈入数字化新时代。
新旧对比
旧规(1994)第40条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解释。
新规(2025)取代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旧规同时废止。
新旧规范对比总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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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1994到2025,三十年间会计信息化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规的出台,标志着会计软件规范从”电算化时代”正式迈入”数字化时代”——电子凭证、业财一体、云服务、可信存证、跨境备份,这些旧规无法预见的新课题,如今都有了明确的制度回应。
但万变不离其宗。新规延续并强化了旧规的核心精神:数据真实、完整、安全、可追溯。无论技术如何迭代,”不可逆记账””审核制单分离””报表不得直接修改”这些铁律始终是会计软件的底线。
对于会计软件厂商,新规是功能升级的路线图;对于广大单位,新规是选型和合规的标尺。读懂这部规范,就是读懂了中国会计数字化的现在与未来。
本文基于财政部财会〔2024〕11号附件整理解读
含与财会字〔1994〕27号对比分析
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执行请以最新法规为准
— END —
看完不过瘾,那就自己发一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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